《國發會回覆關心「聶隱娘」的各位朋友》
各位朋友好:
關於各界對國發會指教的部分,謹提供國發基金和「聶隱娘」所屬的光點影業公司合作未能成功的始末向大家報告,供各位參考:
光點影業於2008年第一季向國發基金申請投資,國發基金也隨即在第三季審議會中決議同意投資,並參考國外拍攝電影常見的經驗,附帶簽訂拍攝電影「完工履約保險」等條件,並分階段撥付股款。
然而,光點影業對投保金額與執行有所疑慮,當時雖了解本會依法行政的必要性,但也擔憂投保「完工履約保險」可能使得拍片時的人與創意受到限制,帶來困擾而阻礙創作。後雙方雖多次誠意洽商,仍未取得共識,該公司將資金全數退還。
事實上,2009年第三季時,國發基金雖已了解雙方恐無機會合作,但當時仍清楚表示,若未來光點影業若有資金不足之處,仍可另案申請國發基金投資。
本會黃副主委今日在立法院答詢時,因時間所囿未能將這部分向立委完整說明。當初未能投資,並進一步設法將拍攝場景留下來讓喜愛這部片的影迷們分享,發揮「一源多用」的效果,是本會遺憾之處。
但也必須澄清,黃副主委未曾表示聶隠娘或電影不屬於文創產業的話語,請外界勿以訛傳訛。至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,依據主管機關文化部的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,範圍包括視覺藝術產業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、工藝產業、電影產業、廣播電視產業、出版產業、廣告產業、產品設計產業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、設計品牌時尚產業、建築設計產業、數位內容產業、創意生活產業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,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產業。
對於各位朋友指教之處,本會身為政府機關,在個案投資上必須面面俱到,制度不若民間創投公司靈活、反應也不夠迅速,但本會責無旁貸,必定記取教訓,虛心檢討。
國發會敬上